在北京成立基金会需要满足一系列法律和行政要求上上通,主要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北京市民政部门的具体规定。以下是主要条件和步骤:
一、基本条件
1. 性质与宗旨
- 必须是非营利性法人,以公益为目的(如教育、扶贫、环保等)。
- 业务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,且不得分配剩余财产。
2. 原始资金要求
-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: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。
-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(如北京市级):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。
- 非公募基金会: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。
- 资金需为到账货币,并提供验资证明。
3. 名称与组织机构
- 名称需符合《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》,包含“基金会”字样,且不得与现有组织重复。
展开剩余69%- 需设立理事会(5-25人)、监事等组织机构,明确决策程序和职责。
4. 固定场所与人员
- 有固定的注册地址(需提供场地证明)上上通。
- 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。
5. 发起人与责任人
- 发起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无犯罪记录。
- 理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不得为现职国家工作人员。
二、审批与登记流程
1. 业务主管单位审批(仅限公募基金会)
- 需先找到北京市或国家级的业务主管单位(如卫健委、教育部等)审核同意。
- 非公募基金会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(无需业务主管单位)。
2. 名称核准
- 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名称预核准申请。
3. 提交材料
- 包括但不限于:
- 申请书(载明基金会宗旨、业务范围等);
- 章程草案;
- 验资证明和资金来源说明;
- 理事、监事名单及身份证明;
- 住所证明(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)。
4. 民政部门审查
- 北京市民政局或民政部(全国性基金会)对材料进行审核,必要时实地考察。
5. 登记发证
- 审查通过后颁发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》。
6. 后续备案
- 刻制印章、开立银行账户,并在30日内完成税务、社保等登记。
三、其他要求
- 年检与报告:每年需向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。
- 公开透明:公募基金会需定期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进展。
- 合规运营:遵守《慈善法》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相关法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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